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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63號呂御豪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安112聲字第17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文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763號劉文奎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呂御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御豪
被 告 劉文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112年度執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御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