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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30號陳忠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訴字第3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忠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忠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忠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