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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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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30號陳忠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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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訴字第3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忠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忠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忠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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