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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彭湘珍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彭湘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彭湘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彭熊家琪所遺如附表甲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乙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內、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