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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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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483號朱冠陵,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即星鎧娛樂有限公司,涂博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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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訴字第24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即星鎧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涂博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即星鎧娛樂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涂博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   告 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原名星鎧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涂博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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