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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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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474號邱錫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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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丁112審簡字第147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錫湖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474號邱錫湖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邱錫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錫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930號、第11559號、第13240號、第1985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邱錫湖犯以下各罪:
一、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上開諭知多數有期徒刑部分(即一、三、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贓物名稱與數量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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