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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3號沈佳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2年度婚字第18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沈佳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8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沈佳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