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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84號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平112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李
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8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10-04
- 更新日期:112-10-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