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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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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509號林暉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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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85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暉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509號原告黃婷怡與被告林暉庭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509號
原      告  黃婷怡   
被      告  林暉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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