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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21號鄭立昇之現場測量期日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33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立昇之現場測量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現場測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
於現場實施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