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16號伍蔚慈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通112簡字第2216號
主        旨:茲將應送達伍蔚慈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216號伍蔚慈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伍蔚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徐維辰
股   別: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蔚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蔚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捐款零錢箱壹個及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