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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7號鄭成、郭志宏、郭志青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12年度訴字第2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成、被告郭志宏、被告郭志青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