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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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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廖添財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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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2審易字第10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廖添財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廖添財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廖添財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旨揭傳票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庭;如經合法傳喚未到,得依法拘提、通緝。
四、應送達之傳票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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