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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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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1號趙紀翔、趙紀崴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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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趙紀翔、趙紀崴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趙紀翔、趙紀崴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原判決之附表一編號13關於「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凱基商業銀行」。
二、原判決之附表一編號16關於「宜蘭信用合作社」之記載,應更正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三、原判決之附表一應增列如附表所示之項目。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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