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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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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盧方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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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禁沒字第44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盧方正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盧方正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盧方正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方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3號、234號、第23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壹包(含包裝袋壹個)
毛重:零點肆捌貳伍公克,淨重:零點貳捌伍柒公克,取樣量:零點零零貳捌公克,剩餘量:零點貳捌貳玖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201012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3號卷第12頁)
2
玻璃球吸食器參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1年3月9日航藥鑑字第1110943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1號卷第59頁)
3
殘渣袋貳袋
經刮取殘渣,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1年3月9日航藥鑑字第1110943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1號卷第59頁)
4
分裝勺壹支
經刮取殘渣,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1年3月9日航藥鑑字第1110943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51號卷第59頁)
5
白色透明晶體貳包(含包裝袋貳個)
總毛重貳點肆貳公克,總淨重壹點玖捌公克,各取零點零壹公克化驗,總淨重餘壹點玖陸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45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47號卷第69頁)
6
吸食器具壹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2年5月16日航藥鑑字第1121975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47號卷第70頁)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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