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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盧方正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禁沒字第44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盧方正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盧方正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盧方正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方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3號、234號、第23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