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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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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81號謝禮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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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38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禮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禮如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謝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期間
年息
1
29萬5,024元
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29%
2
15萬6,688元
自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47%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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