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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18號韋宜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2年度訴字第25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韋宜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韋宜廷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1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韋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叁佰玖拾元($589,390),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