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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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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品格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孟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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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品格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孟軒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品格好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孟軒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雅涵  
被   告 品格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399,7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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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03140652916pdf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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