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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號周佳勳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未112訴字第17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佳勳傳票2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
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73號周佳勳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
達人周佳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次庭期定112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三樓調解室㈣
行調解程序,另定112年11月24日上午11時於本院二樓第15
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周佳勳傳票2件,現由本院刑事
科未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址設臺北
市博愛路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