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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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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林耀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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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書112單聲沒字第1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耀威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林耀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林耀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耀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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