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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林耀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書112單聲沒字第1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耀威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林耀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林耀威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耀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