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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523號王柏森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185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王柏森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8523號聲請人王柏森與相對人李雅娟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523號
聲 請 人 王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雅娟間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