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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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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4號曾彥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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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聲字第9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彥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
      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934號曾彥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應受送達人曾彥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人  曾彥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能安全駕駛案件(112年度執字1189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彥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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