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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4號曾彥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聲字第9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彥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
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934號曾彥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
,應受送達人曾彥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112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人 曾彥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不能安全駕駛案件(112年度執字1189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彥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