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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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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之民事訴之變更暨追加被告狀繕本、陳報狀繕本、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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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之民事訴之變更暨追加被告狀繕本、陳報狀繕本、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6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被告曲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上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曲莉梅(即曲效端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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