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700號廖寶昌之裁定

字型大小: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07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寶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70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廖寶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7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廖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