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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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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515號林麟銓(原名林才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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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95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麟銓(原名林才添)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1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麟銓(原名林才添)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1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杜偉誠  
被      告  林麟銓(原名林才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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