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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502號易世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易世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02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易世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50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莊幸輯
被 告 易世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貳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