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之陳述意見通知及其附件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之陳述意見通知及其附件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通知及其附件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受文者: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
主旨:檢送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繕本乙件,請於文到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如繳費收據影本)到院,以憑辦理,請查照。
說明: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75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蔡添發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有上開事項,應具狀陳述意見。
正本:相對人蔡添發、相對人周鎮忠、相對人周哲忠、相對人黃周寶鳳、相對人周寶琴、相對人周寶玉、相對人周王幸玉、相對人游寶吉、相對人蔡添財、相對人游進雄、相對人許芷庭(即蔡寶秀之繼承人)、相對人許玉汝(即蔡寶秀之繼承人)、相對人邱宥維(即蔡寶秀之繼承人)、相對人邱姵萍(即蔡寶秀之繼承人)、相對人邱宥竣(即蔡寶秀之繼承人)、相對人蔡靜蓮、相對人游寶雀、相對人游寶珍、相對人高太平、相對人高麗雲、相對人高秀梅、相對人高秀芬、相對人高文板、相對人呂錦雲、相對人高誠鴻、相對人高禎霙、相對人高飛明、相對人李高桃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檔案下載
- 112司聲1375繕本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