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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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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06號林佳欣(即侯政霖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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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訴字第3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佳欣(即侯政霖之限定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佳欣(即侯政霖之限定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林佳欣(即侯政霖之限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政霖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政霖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政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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