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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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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833號劉品圻(原名劉宇婷)、劉展龍(原名劉展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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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88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品圻(原名劉宇婷)、劉展龍(原名劉展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3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品圻(原名劉宇婷)、劉展龍(原名劉展平)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劉品圻(原名劉宇婷)
            劉展龍(原名劉展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劉品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劉品圻、劉展龍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被告劉品圻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劉品圻、劉展龍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劉品圻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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