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181號陳靖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91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靖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18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靖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1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陳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信用卡
17,548元
15,357元
15
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193,366元
193,366元
16
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