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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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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48號劉雅涵(原名:劉素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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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3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雅涵(原名:劉素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雅涵(原
      名:劉素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4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劉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4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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