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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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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LUCAS CAMPONOGARA VIERA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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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易字第14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LUCAS CAMPONOGARA VIERA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1418號王騰等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LUCAS CAMPONOGARA VIER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股   別:玉    股
書記官:藍儒鈞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CAS CAMPONOGARA VIERA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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