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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12號翁昇宏之準備程序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2訴字第121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翁昇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翁昇宏詐欺等案件,應受
送達人翁昇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訂於112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寶慶院區國民
法官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