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07號林震宇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護字第9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震宇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0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震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