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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07號林震宇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安112年度家護字第9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震宇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90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安股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震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