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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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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932號李慶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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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39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慶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93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慶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9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彭裕文  
            陳建海 
被   告 李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714元,及其中新臺幣29,698元自民
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714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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