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932號李慶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39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慶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93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慶煌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9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彭裕文
陳建海
被 告 李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714元,及其中新臺幣29,698元自民
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714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