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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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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005號梁清山(即梁苡菲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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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0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清山(即梁苡菲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05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葛尹頎、梁清森(即梁苡菲之繼承人)、梁清山(即梁苡菲之繼承人)*、梁清松(即梁苡菲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毓麟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葛尹頎
梁清森(即梁苡菲之繼承人)
梁清山(即梁苡菲之繼承人)
梁清松(即梁苡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梁清森、梁清山、梁清松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苡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葛尹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489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6,4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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