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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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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009號張珮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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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10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珮琪*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00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珮琪*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李世賢  住同上
被   告 張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823元,及其中新臺幣229,451元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7,8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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