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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01號李婕如之民事起訴狀、附件、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婕如之起訴狀繕本、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0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附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