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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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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90號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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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訴字第3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9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190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ZARRALDE NEIRA ALVARO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另應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供擔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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