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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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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10號被告蘇白帆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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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3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蘇白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蘇白帆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1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許皓鈞  
被          告  蘇白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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