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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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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黃明發、賴彥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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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明發、賴彥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原告周惠竹與被告張新仁、劉遠禎、崔夢萍、周志宏、李宗薇、蔡進良、黃冠中、陳威帆、鍾淑慧、黃莉莉、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謝碧莉、林晏如、楊惠如、董彥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周惠竹 
被   告 張新仁 
      蔡進良 
      黃冠中  
追 加 被告 陳威帆 
      鍾淑慧 
      黃莉莉  
      黃明發 
      賴彥魁 
      林政佑  
      董彥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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