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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黃明發、賴彥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六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明發、賴彥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原告周惠竹與被告張新仁、劉遠禎、崔夢萍、周志宏、李宗薇、蔡進良、黃冠中、陳威帆、鍾淑慧、黃莉莉、黃明發、賴彥魁、林政佑、謝碧莉、林晏如、楊惠如、董彥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周惠竹
被 告 張新仁
蔡進良
黃冠中
追 加 被告 陳威帆
鍾淑慧
黃莉莉
黃明發
賴彥魁
林政佑
董彥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2-11-20
- 更新日期:112-11-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