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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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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27號洪榮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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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婚字第1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榮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27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榮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9-30
  • 更新日期:112-09-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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