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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744號李奇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3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奇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奇峰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李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幤(下同)354,987元,及其中337,545
元自民國(下同)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
9%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80,280元,及其中665,242元自112年4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7%計算之利息,暨1,198元之
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11,296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118,329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以226,76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