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744號李奇峰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3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奇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奇峰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李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幤(下同)354,987元,及其中337,545
  元自民國(下同)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
  9%計算之利息,暨1,200元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80,280元,及其中665,242元自112年4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7%計算之利息,暨1,198元之
  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11,296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118,329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以226,76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