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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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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95號郭一儀(EVE KWEK)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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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一儀(EVE KWEK)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一儀(EVE
    KWEK)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郭一儀(EVE KWE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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