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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827號洪定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8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定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82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定維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8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林純瀅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洪定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