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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37號余國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國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余國書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國書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余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