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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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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37號余國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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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國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被告余國書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國書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余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1
信用卡
20萬7267元
19萬8232元
15%
自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59萬5726元
59萬5726元
13.21%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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