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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071號鍾子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小字第10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子茗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07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鍾子茗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張薇薇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鍾子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