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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134號陳繼圖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2年度訴字第3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繼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陳繼圖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繼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 告 陳繼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