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70號洪敬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金字第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敬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敬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70號
原 告 吳東和
林麗坤
吳惠琪
吳貞璇
吳昭瑩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楊克成律師
葉人中律師
被 告 洪敬祐
邱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