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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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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552號王宗崴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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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35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宗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52號原告雷心瑋與被告王宗
          崴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552號
原   告 雷心瑋  
被   告 王宗崴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2年
度審易字第35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19號),本
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附件: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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